1.汇丰贵金属的交易中心服务

汇丰贵金属交易中心_上海汇丰贵金属

汇丰的电话可以到其官网看。

正规的平台有 上海黄金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鉴别交易所 或者平台的 正规性

一 看这个平台的审批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那么代表是ok的。其他的pass。(参考国务院办公厅的2012年37、38号公文)

二 看这个平台的工商局注册的经营权是否有 金融电子盘投资。 有就ok

三 看这个平台的资金是否第三方托管的。

四 看这个平台是民营还是国营是否有国家控股的。

五 看这个平台的杠杆大小,那种杠杆超过50倍 100倍的 十个基本上十个都是可以pass的。(国内 香港最高杠杆20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平台被允许做的最大杠杆是20倍的,其实很多 美国 法国 等国家的正规平台 最高杠杆也就是 50倍 或者100倍。)

六 看有没有黄金这个品种,国内对黄金这个投资品种管理的很严,目前现货黄金仅仅只有一家可以做。(参考五部联合通知)

七 看该公司的运营时间和评价

汇丰贵金属的交易中心服务

汇丰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的政策精神,经浙江兰溪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批准,2012年5月,由浙江武义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起,在浙江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设立的公司制交易中心。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交易中心主要为贵金属(白银、铂金、钯金)、资产托管融资两大类交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一、交易规则制定与培训管理

1.负责交易规则、交易细则、交易体系各个环节的交易制度、会员开户管理办法、销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2.配合培训部对会员进行交易规则、开户、销户流程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和交易系统使用与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二、交易管理

1.日常交易参数的修改。如点差的调整、出金阈值的调整、汇率的修改等;

2.根据市场需求、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交易参数的修改。如保证金的调整、交易时间的临时修改等;

3.客户开户:接收并留存会员发送的需要激活客户的相关资料,审核资料,验证资金,激活客户;

4.客户销户:根据会员提出的申请,审核客户销户需备案的资料,并将销户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备案;

5.会员开户: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的资料,进行会员的系统开户;

6.会员激活:根据交易市场所有部门以及领导的签署意见,验证其风险保证金到位后,给予符合标准的会员激活处理;

7.公告发布:根据交易市场的规定以及交易的需求,对会员、投资者拟定并发布有关公告;

8.处理日常会员问题:接听会员电话,解答会员发生的问题。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9.配合风控部门对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工作;

10.对违规交易的会员,进行提醒、警示公告 ,并向合规部提交处罚提议。

三、系统升级的测试和验证

1.收集、整理、筛选、总结和提交系统优化需求;

2.配合系统开发部门进行系统升级前相关功能项和数据方面的测试、验证工作;

3.将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以及会员提出的系统问题,经过交易部验证确定以后提交系统开发部处理解决。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与协调

1.制定并完善交易部门各项工作环节的应急预案;

2.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协调与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资金业务活动的管理,明确交易资金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营业部和客户的交易资金是指会员、营业部和客户以现金形式直接用于交易市场交易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管理交易资金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市场组织的交易资金业务活动,交易市场、会员、营业部、客户及其他交易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存管银行与银行账户

第五条交易资金存管银行是指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存放会员、营业部和客户的交易资金,协助交易市场、会员、营业部、客户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中国建设银行。

第六条交易市场应当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存放会员、营业部和客户的交易资金。

第七条会员、营业部和客户应当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其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八条在会员、营业部使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前,交易市场、会员、营业部应当与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客户使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前,交易市场、客户应当与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会员、营业部、客户应当将交易资金通过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存放于交易市场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只有存放于交易市场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方可用于会员、营业部、客户在交易市场的交易业务。

第十条交易市场与会员、营业部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一条会员、营业部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经过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在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与客户专用资金账户之间办理。

第十二条会员、客户各自存放于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属会员、客户各自所有,只能用于下列可情形:

(一)依据会员、营业部、客户的要求划拨交易资金;

(二)会员、营业部、客户因未了结交易缴纳保证金;

(三)会员、营业部、客户因交易支付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货款、延期费、税款;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会员、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或者通过会员、营业部、客户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存入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或者从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转出。

第十四条交易市场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只能用于会员、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资金的存放;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会员、营业部、客户的交易业务,并与交易市场的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三章  客户交易账户

第十六条会员、营业部应当对其客户存入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入金、补差盈亏、履约保证金、各项税费等。

第十七条会员、营业部为每一客户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会员、营业部客户交易账户。会员、营业部应当为每一客户的会员、营业部客户交易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会员、营业部在交易中识别其客户身份的唯一标识。会员、营业部的一个客户只能设定一个会员、营业部客户交易账户,会员、营业部客户交易账户不得与会员、营业部的其他客户混用。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应当对客户存入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营业部名下的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会员、营业部和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入金、补差盈亏、履约保证金、各项税费等。

第十九条交易市场为每一会员、营业部名下的每一客户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交易市场应当为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的唯一标识。每一会员的每一客户只能设定一个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客户混用。

第四章  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交易市场应当对会员、营业部存入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营业部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会员的出入金、补差盈亏、结算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二十一条交易市场为每一会员营业部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交易市场应当为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交易市场在交易中识别会员的唯一标识。一个会员、营业部只能设定一个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会员、营业部混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董事会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交易市场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市场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市场、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五条 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

(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

(四)交易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五)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市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是一个或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 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16%;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20%;D2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6%提高到20%。D3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5%时,交易市场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客户提高交易保证金;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市场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会员持仓限额是指交易市场规定的会员对某一合约净持仓的最大数量。投资者持仓限额是指交易市场规定的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规定: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即1000千克),投资者最大持仓为白银3000手(即3000千克)。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客户持仓达到持仓限额的,不得开新仓。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市场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市场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6:30之前向交易市场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市场报告。交易市场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八条 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市场要求报告的会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综合类、营业部(会员)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一),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名称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名投资者的名称、交易账号、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四)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市场要求报告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客户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二),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账号、合约名称、现有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约行为或者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市场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持有净电子合同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 “会员风险率”来衡量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市场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的风险率达到30%时,综合类、营业部会员的净电子合同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当日结算后,综合类、营业部会员的期末风险保证金低于交易市场规定的最低风险保证金,且未在下一交易日17:00之前补足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类、营业部会员被强行平仓后,其名下客户的交易暂时转交给特别类会员,价格损失由综合类、营业部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失是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综合类、营业部会员承担。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须于当日结算后的次日下午17点以前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可恢复与其名下客户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风险率”来衡量客户的风险情况,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投资者只能减少持仓数量,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情况。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交易市场有权监督并在有需要时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的计算公式

会员风险率=盘中实时的风险保证金÷前一交易日结算后的期末风险保证金

客户风险率=净值÷占用保证金*100% 即客户权益/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补差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客户剩余资金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客户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该客户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客户追索。

第二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当客户风险率达到或低于100%时,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二)当客户风险率达到或低于50%时,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风险率达到30%时,交易系统自动对客户或综合类、营业部会员进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市场有权向会员或客户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市场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点差、调整延期费、调整交易手续费、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市场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客户如需购买请与就近交易商(会员)服务中心联系申购。

2、购买人、汇款人、退款人须为同一人操作,卖家会根据汇入帐号退还多余款项。

3、白银、铂金和钯金交易价格实时变动,客户需警惕价格风险。网上公布的信息价格仅供参考,并不构成要约。买家在定购产品并与卖家签订购货订单前,买卖双方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实际成交价采用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白银现货连续交易”“钯金现货连续交易” “铂金现货连续交易”当天收盘的结算价。

4、确认销售价形成:当天结算价+加工费+税。

5、买家需定货时需明确提供收货人身份。白银、钯金和铂金为贵重物品,不得委托他人代收,收货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6、买家提货时需先到交易市场凭本人身份证及提货单到指定仓库提取货物。

7、开户行:

名称: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