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_全记金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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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以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货币的形态与银行的业务运作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正如纸币取代黄金,票据取代纸币一样,电子货币正取代纸币和票据而成为未来货币。本文从分析货币的法律概念入手,对货币的法律概念作出了界定。以货币的法律概念为基础,在回顾与分析货币演变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形态并进行法律分析后,对现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电子货币”及类似术语进行了辨析,指出只有数字现金型 “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法律概念,是新的货币形态,因而是真正的电子货币。最后,本文就电子货币对现存法律制度的影响从货币法律关系与交易法律关系两个方面重点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货币形态 电子货币 法律分析 一、货币的法律概念 货币产生于商品交换的需要,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作用是为商品交换提供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正因为如此,早期的货币取了商品的形态,是从一般商品中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马克思有一句名言“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1],将货币定义为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作用的货币分别取了银行券、纸币,以及电子货币的形态。 在经济学领域,货币的概念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首先,关于货币是否有价值即存在两种对立的理论:金属价值论和货币目的论。金属价值论认为货币的价值是由其所含的金属量决定的,而货币目的论认为货币是一种观念上的计量单位[2];其次,从货币供应量的角度考虑,为区分货币存量与货币流量,又有狭义货币和广义货币之别。[3] 因为不论货币取何种形态,都体现着货币所有人的财产利益,持有货币也就是社会对个人财产利益的承认,又因为货币所有人并非通过对货币的占有,而是通过与他人交换实现其财产利益,那么货币就可通过不同的方式保证其功能的实现。纵观货币形态发展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出,此种财产利益的保证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实现的。第一,靠货币本身的保证,即货币本身是商品,具有财产价值。货币起源于这种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第二,靠货币外部的担保。能够提供强大信用的银行或国家担保所发行的货币能实现货币所有人的财产利益。即使货币本身不是商品,且银行和国家的担保往往不为人们所明确意识,人们仍很自然的接受和使用这些本身不是商品的货币。因此,货币可分为两大类型:足值的商品货币和非足值的信用货币。足值的商品货币指货币本身的财产价值等于它所交换来的商品的财产价值,商品货币既是货币同时又可以单独作为商品而存在,在货币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黄金是其适例。非足值的信用货币指作为货币载体的物的财产价值远远脱离其所交换的商品的财产价值的货币,现在广为使用的纸币是其适例。信用货币本身不能作为商品而存在,不依附于商品的财产属性,不具有凝结于其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银行券、票据、纸币、金属辅币,以及目前正在涌现的电子货币均属信用货币。 从法律角度研究货币,我们发现,不论是商品货币还是信用货币,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法律特征。[4]首先,货币是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而其是否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而具有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在所不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其中土地、水流、草原、荒地、水流等都是自然,并未凝结人们“一般劳动”,但仍不失为物权标的,对主体具有财产利益。货币亦然,商品货币凝结了人们的“一般劳动”,信用货币未凝结人们的“一般劳动”,但不论商品货币还是信用货币均为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其次,货币是人们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拥有货币的人不仅能对货币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体现了拥有货币的人和其他人间的物权关系,更重要的是,货币使用权能行使的方式是直接用以交换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基于此分析,我们认为,作为法律概念,货币指法律规定或承认的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 货币指法律规定或承认的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商品的特殊的物,具有以下几层意思: 1.货币是由法律规定或承认的。 某种物能充当货币,须由法律规定或承认,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货币的形态也不同。贵金属曾为过去的法律所承认而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因而是货币。而当贵金属被法律禁止流通成为限制流通物后,就不再是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辅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15、19条)。至于现在黄金作为国家储备,是因为黄金作为一般商品具有价值,而非因为黄金是货币。法律限制黄金交易,那么作为一种限制流通的物的黄金,不能再作为交换媒介,当然也不可能是货币。 2.货币是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物。 这是货币与票据和存款区别开来的重要特征。在票据和存单上存在两种权利。一种是持有票据或存单的人对构成票据或存单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另一种是构成票据或存单内容的权利,即持有人依照票据或存单上的记载而得享有或行使的权利。[5] 虽然票据和可转让存单也能用来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或手段,但它们都是利用票据或存单上所记载的权利来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地利用对票据或存单的物质的所有权来交换和支付。与票据和存单不同,货币持有人对货币仅存在一种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对货币的所有权与对货币的占有同时存在,丧失了货币对货币的占有就不能再向其他任何人主张权利。而票据和存单的持有人的对作为票据权利载体的纸面的所有权仅为形式,重要的是体现在该载体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的内容。即使是合法持有人在票据或存单灭失或被盗的情况下,也能通过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获得救济,向债务人重新主张债权。因此票据权利在本质是债权,对构成票据或存单的物质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享有债权。从制约关系来看,票据存在是以货币的存在为前提,货币是本源,票据派生于货币,票据是货币的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6] 从信用关系上来看,票据和存款体现的是付款人和债务人的信用,是以他们的偿付能力作为保障的,而货币是以货币本身的财产利益或者国家的信用或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3.货币是特殊的物。 作为物的一种,货币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7]该特征使对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一的。对货币合法占有,就推定为对货币的所有。不存在对其他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借用一定的货币,就形成消费借贷合同,保管一定的货币,就形成消费寄托合同,借用人和保管人均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和保管人在归还货币时,仅需交还同等数额的货币,而无需归还原物。是以,只存在对货币的债权请求权,不存在对货币的物权请求权。在银行客户与银行的存款关系中,银行客户对吸收存款的银行只享有请求返反同种类同数量货币的债权,而不能享有对该存款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存款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只是可以要求支付货币的债权。[8]正因为存款关系银行客户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使得在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只能要求银行按比例平等偿还,而不能以出借货币而保留所有权来要求银行根据物权的优先性来偿还存款。 其次,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所谓消费物,是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使用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米、油等是其适例。货币贵乎流通,以时时易主为其常态。因而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货币作为典型的消费物,在使用时并不丧失形态,而只是改变了所有权人,而其他的消费物,如米、油、盐,在使用时则将其消耗。因此,货币是消费物,指所有人在使用时就丧失了对该货币的支配权,而不是货币本身的消失,体现了“贵乎流通”的作用。 再次,因为对货币的占有即为所有,所以作为货币的物的所有权的转让,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满足条件,无需主体有行为能力,也不问其原因。同样因为对货币进行占有就是所有,所以对货币不发生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 二、货币发展的形态及其法律分析 (一)、商品货币的法律分析 商品货币包括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从开始存在交换到金属货币的最终确立,人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在货币未从其他物独立出来的时候,调整实物货币即物物交换的“法律”只能是交换的规则。恩格斯指出,文明时代开始的阶段,其经济上的特征是有了金属货币、商人、土地私有制、奴隶劳动。[9]恩格斯所说的文明时代,是指国家产生的时代,而国家的产生是法律产生的前提。因此,只有发展到了金属货币的阶段,国家与法律才开始产生,那么在实物货币的阶段,法律还未产生,调整物物交换的规则就是原始的禁忌、习惯。中国古书中有这样的记载:神农氏的时候,“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10]就是指物物交换的情形。 从自由铸造和多种形式规格的货币逐步发展到统一形式的货币,是国家集中行使权力发行和管理货币的开始。因为自由铸造和多形式规格并存的金属货币,仍主要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国家并无制定法律以管制之必要。在我国,只到秦统一中国之后,才统一了币制,相应的颁布了《金布律》,把货币分为两等,“上币为黄金,以镒计;下币为铜”,定币名为“半两”。《金布律》是我国最早的货币立法,统一了货币单位秦“半两”,以及规定官府有管理货币的责任。[11]当欧洲国家王权上升,统一行使权力于全国时,铸币权亦成为国王的权力。那时,各国关于货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法律使货币定型,规定货币的成份、重量、规格、价值、及统一货币的各种形态;(2)确定铸币权的归属,通常由民间铸造、地方铸造,最后归中央统一铸造,成为国家货币主权的基础;(3)货币的管理和保护,监督货币的使用情况,保障其法定价值,禁止伪造即私自溶铸,伪造重罚;(4)货币的法定流通范围通常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地方铸币只在当地使用。[12] (二)信用货币的法律分析 商品货币的信用是以自身的自然特性担保。但实际上,当铸币在形式上作为专职的货币出现之后,实际上它已经在流通中不断地被磨损,变成不再足值,只是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接受它,所以人们仍信任铸币所标示的财产数量,马克思说“它在尘世奔波中磨来磨去,日益失去自己的含量。它因使用而损耗。”[13]铸币金属的名义含量和实际含量出现差异,铸币逐渐成为金属含量的象征。特别是国家垄断铸币权的时候,它就会利用自己的特权,铸造不足值的金属货币,并用法令强制其流通。但此种行为是会受到制约的。因为从金属货币的特性看来,人们还是意图把信用寄托在货币的商品属性上,铸币的名义财产数量不能过多地背离作为其载体的金属的财产数量,尤其在国家信用不强之时更是如此。中国历史上有王莽、董卓铸造劣币失败的例子。当劣币出现于流通之中时,人们会把足值的货币收藏起来,此即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该规律所造成的“钱荒”,制约着统治者的行为。 铸币的出现突破了“货币天然是金银”的结论,因为,不足值的铸币就表明货币所实现的并不是货币作为商品的价值量,而表明了一种社会关系,即出卖者对购买者或者社会获得等量补偿的经济关系。即使不存在货币,这种关系也能实现,例如赊销、记帐、易货。当其他方式实现此关系比用货币更方便、快捷时,人们便会毫不犹豫的利用其他方式。因此,铸币的出现促进了货币向两个方向的发展,其中一个发展方向就是货币形态的变化,即纸币纸币的出现。 纸币最早出现于中国。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货币形成于北宋,称为交子。其实中国的纸币肇始于唐之飞钱,唐后期出现的用于汇兑的飞钱,是钱荒的产物。当时因流通中货币不足,颁行禁铜出境的法令,各地效尤之,纷纷划地为牢,富商大贾用汇兑方式以避之。 [14]纸币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流通的方便和减少流通费用,大商人把金属货币存入钱庄或银行,由钱庄或银行出据收据,商人以该纸面收据向别人支付,无论该纸面收据的名称是什么,关键在于能在钱庄或银行得到兑付。在西方国家,纸币最早称为银行券。银行发行银行券,用以代替金属货币流通,以其商业信用保证银行券能够兑换金属货币。随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稳定,便把银行券的发行权集中于少数银行甚至中央银行的手中,用法律规定发行银行的发行条件、银行券的强制兑现以及发行储备等。在金银本位制的历史条件下,纸币基本是以其所代表的金属含量获得了广泛的流通,金银等金属则是作为它的等价物保存起来,但可以被要求进行兑换。 但是,代表着金属含量的银行券或其他形式的可兑换金属的纸币并不能完全满足各国经济的发展,其矛盾来源于金属货币的生产数量与经济的发展的速度不一致,以及金属货币在各国的分配严重失衡。因此,各国发行了不再依附于任何一种商品而独立存在的纸币,只供流通所用,不能兑现,与黄金和其他金属无关。国家以法律强制的方式加以发行流通,并取消了其他原有的金属货币的货币地位,原作为货币的金属只作为一般商品,可以用纸币买卖,但不能直接兑现。纸币与贵金属不存在一个含量或比价的关系,因此产生的区别就是用纸币购买贵金属时要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贵金属的市场价格是随时变化的。 从以上纸币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纸币从本质上分为两种:兑换型纸币和和流通型纸币。兑换型纸币指在金银本位制下的可兑换金属货币的纸币,如中国的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飞钱、交子以及西方国家的银行券。流通型纸币指现在各国所实行的纸币本位制下的不能兑换金属的纸币。虽然从币材上看均纸币,但本质迥异。兑换型纸币并非货币形态的发展,它只是代替金属货币被使用的,因此,此时真正的货币仍然是金属货币。对于兑换型纸币来说,可称之为“货币符号”、“价值符号”,但不能推及流通型纸币。可见,兑换型纸币仍然是商品货币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由商品货币形态向独立的信用货币形态过渡的形式。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兑换型纸币和流通型纸币,也可看出其区别。钱庄开出的“交子”、银行保管金属货币出据的 “银行券”,即使可以流通,实际上也是债权的证明,如同我们现在的票据、可转让存单是债权的证明一样。那么对该纸面的物的占有,实际就是通过对纸面的占有而享有一项权利,即要求钱庄和银行兑现,用金属货币付款的债权权利。所以,兑换型纸币的占有人不能向任何人都主张兑现,而只能向出据该纸币的钱庄或银行主张。反之,现在的流通型纸币,是可直接向任何人使用的货币,它不能向发行银行要求兑现其它金属货币,是独立的物,是法律规定的直接用来交换和支付的物,是物权之标的,而非债权之证明。因此,流通型纸币对于过去的金属货币来说,是一种取代,而不是一种代表,是一种作为货币的物的形态的变化,改变的是货币本身。至于在生活中能起支付作用的票据和可转让存单,它们则是债权的书面证明,最终可以要求债务人银行或其他主体支付纸币。实际上,也只有流通型纸币完全符合前述货币的法律概念,具备货币的所有特征和法律属性。 流通型纸币的法律制度,是靠国家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国家把纸币规定为本位货币作为价格的标准,主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1)国家规定它是国内用作计价、结算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2)具有无限法偿的效力,在国内可以通行无阻,任何人都不得拒绝接受;(3)国家有权确定或调整纸币的币值的大小,任何人都不得加以改变。如此,纸币的独立货币地位就建立起来,也脱离了与贵金属的关系,其币值由国家确定,任何人不能改变。 我国的人民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它的本位币是纸币,是流通型纸币,与金银无关。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该法第17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相关的16、18、19、20、21 条,都说明了我国现在的法定货币,就是流通中的纸币、辅币。也正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人民币指纸币及辅币,才存在该法第18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问题。还是因为纸币本身不是商品,没有凝结人类“一般劳动”,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用法律强制规定其支付职能,具有无限的法偿能力。所以说,人民币包括各种面额不同的纸币和不足值的金属铸币。在法律上,流通型纸币就是货币,而不是“货币符号”。 (三)电子货币的法律分析 计算机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是当代科学技术最卓越的成就。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也又一次推动了货币形态的发展。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开发出了种种的电子支付手段和工具,人们称之为电子货币 (electronic money),也有人称为电子通货、数字现金、数码通货、电子现金等。人们所称的“电子货币”,所含范围极广,如、储蓄卡、借记卡、ic卡、消费卡、电话卡、煤气卡、电子支票、电子钱包(electronic wallet)、网络货币、智能卡等,几乎包括了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电子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这些被人们所津津乐道的“电子货币”,哪些才是真正属于货币形态的革命,容于以下分析。 虽然都取了电子化的方式,但是货币形态的革命与支付方式的革命有所不同。从本质上来讲,电子货币是一种货币形态的革命,是作为货币的物的形态的变革,而电子支付是支付方式的革命,是债务履行方式的革命。虽然不论是通过电子货币的支付,还是通过资金的电子支付,都能实现债务的清偿,但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就目前应用的现状而言,大多数“电子货币”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方法,并不是新形态的货币。[15]人们所说的各种各样的“电子货币”,实际上大部分是资金支付的电子化,而非真有电子货币的使用。 传统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即以电子通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程的信息传递,[16]如商场收银台设有销售点终端设备(pos)供顾客刷卡支付价款。电子化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简称eft),一般分为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或称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批发电子资金划拨)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或称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零售电子资金划拨)。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普及,目前很多国家都实现了大额支付的电子化,在银行系统、证券业、跨国资金流动、大型商业活动中,资金流动都以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而小额支付的电子化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则比比皆是,我们用、储蓄卡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款,使用pos来支付价款,也都是支付方式的电子化。 无论是大额支付的电子化还是小额支付的电子化,都没有脱离我们现有的纸币的使用,而仅是支付货币资金的方式的变化。因为它们都是建立在一个基本的资金帐户上,大额的电子化支付和小额的电子化支付的使用者都在银行持有帐户。资金是在付款方和收款方的帐户上进行划拨,与传统的支付相比,并未涉及货币形态的变化。所不同的仅是实现了支付指令传输的革命性变化,加快了资金在付款人帐户上借记和在收款人帐户上贷记的进程。特别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商业汇付、银行托收或者信用证支付的结算都用电子化,利用eft来传送资金,大大加快了资金的支付速度。在小额资金的电子化支付中,用储蓄卡来支付价款,其实就是把在银行里的存款证书即存折变成一个能够跟银行主机相联系的塑料卡。付款时就是用塑料卡取得跟银行的联系后,证明了在银行有存款,然后通过pos来发送支付命令,把价款划入收款人帐户。的操作方式亦与此相同,区别仅在于付款人不必在帐户上预先留有资金,而是可以向银行“借钱还款”,此仅为信用问题,与支付方式无关。而当持卡人直接在atm上“兑取”现金时,是向银行主张债权,要求偿付存款,让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这与存款人持存折到银行里去取款在法律关系上并无任何区别,只是在填写取款单的形式变成在atm取款机屏幕上的操作而已。“兑取”并不是用储蓄卡的货币去换取纸币,同样存款人在atm上进行查帐、转帐的操作也是针对存款帐户上的资金,并不存在另有一种“电子货币”的存在供存款人使用。 因此,从上面分析可看出,如果把现在人们所说的形形的“电子货币”或称“广义的电子货币”进行分类,有如下几种:(1)储值和型,如储蓄卡(deposit card)和(credit card);(2)电子支票型,电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指启动支付过程后,计算机屏幕上出现支票图像,出票人用电子方式作成支票并进行电子签名而出票;(3)智能卡型;如ic卡(ic card);(4)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digital cash)。第1种储值和型和第2种电子支票型“电子货币”,都是使用电子技术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系统,把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入另一个帐户,没有新的货币形态创造,没有新的信用产生,而只有新的电子化支付方法。[17]对于储值和型的初级“电子货币”,只能视为查询和划拨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者是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构成货币形态的一种。 第3种智能卡型的“电子货币”,可以认为是一种“有限的电子货币”。购买者购买了一定金额的智能卡后,该智能卡是把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镶在该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取代了纸币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也脱离了银行帐户。持卡人占有、支配该卡就跟使用传统货币一样。在收款人的终端上刷卡,就可以支付一定的款项,不再涉及到银行或其他资金帐户。但其受限制之处一方面在于流通范围有限,也要借助一定的终端设备;另一方面是还不能像相传统货币一样的循环使用,以实现个人与个人的支付,该卡用完了就又得重新购买或充值。对智能卡的支配就是对物的支配,对其使用就能实现价款或资金的支付,有限取代纸币的流通,是一种作为交换媒介的物的形态的革命,所以可以认为智能卡型“电子货币”是有限的“电子货币”。第4种数字现金型 “电子货币”,则是一种全新的货币形态。数字现金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且在形态上从有形的纸币变成无形的信息数字,但又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表现出来。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是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传统的有形货币就完全变成了以电子信息存在的数字货币,这才是“真正的电子货币”。并且电子货币不再有经济学上货币与现金的区分。这种货币正在形成和发展当中,如发达国家的cybercash、cybercoin、 digicash、netcash、netcheque、checkfree、digicash[18]等。以下所称“电子货币”,专指“真正的电子货币”和“有限的电子货币”。
中国金银市场开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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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99年,我国的金银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经营管理,实行统购统配。2000年,开放白银市场,2002年,开放黄金市场。
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金银管理办法》(草案),严禁金银民间买卖,严厉打击银元投机倒把走私活动,有效地增加了国家的金银储备,巩固了人民币的本币地位。
1949-1957年,金价被长期固定在每小两(31.25克)95元人民币的水平。国家对黄金工业投入很少,平均每年只有100多万元。低价格,少投入,是黄金工业只能简单维持,低产量徘徊。1957年国内黄金产量5.541吨,白银产量122吨。其中有色副产品2.948吨,占全国黄金总产量的53.20%。
1957年,周恩来总理指示“发展黄金生产,解决外汇急需”。国家在政策、人力、物力、财政等方面支持黄金工业,全国掀起了一个群众性的金热潮。
1958年时任冶金部部长的王鹤寿在向,党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争取有色金属产量的飞跃,占领有色金属全部领域”的方针,得到党和国家的肯定。
1958年以后,各冶炼企业加强综合利用,在扩大金银原料来源、提高技术和改进设备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1958年的黄金产量达到6.89吨,创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年产记录。
1960年,组织了著名的“白银大会战”。当年,我国白银产量达到创记录的2048吨,比1959年同期增长了11.38倍。1961年白银产量为1858吨,到1962年下降为611吨,1963年才恢复至正常水平的237吨。
1964年1月,在中央工作会议说,“董老(董必武)提倡挖金子,银子是对的,要多挖金子,银子”。
1965年1月,中国黄金矿产公司成立,集中统一管理全国金业,国家投资建设了一大批大型金矿。例如山东招远玲珑金矿、河北省金厂峪等。这些金矿的建设为我国黄金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65年全国黄金产量7.824吨,白银产量为265吨。其中有色副产金3.603吨,占46.05%。
1969年6月16日,冶金部军代表签发了《关于撤销中国黄金矿产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被迫撤销了中国黄金矿产公司,原中国黄金矿产公司直属金矿一律下放给各省、区、市管理(秦岭金矿除外)。
15年开始,时任院副总理的王震主抓黄金工业,加强了管理机构。
15年10月,王震又主持起草了上报院的《关于大力发展黄金、白银的报告》。《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黄金工作的领导,增加必要的力量。冶金部拟成立黄金管理局,产金的重点省、市、自治区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16年冶金部黄金管理局。
17年,黄金年产量首超1911年15吨历史最高水平。
18年,全国黄金产量19.673吨,其中有色副产金12.286吨,占62.45%,全国白银产量419吨,都是有色副产。
19年,基建工程兵黄金指挥部、中国黄金总公司相继成立。
1981年,冶金部、中国基建工程兵党委联合下发《关于中国黄金总公司、基建工程兵黄金指挥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将冶金部黄金管理局,中国黄金总公司和基建工程兵黄金指挥部统一领导,形成了三位一体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熊猫金币。
1982年9月,在国内恢复出售黄金饰品,迈出中国开放金银市场的第一步。
1983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后,设立了金银工业领导小组,下设金银工作办公室,加强对有色金银生产建设的领导。
1983年之后,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和办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白银地质勘探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白银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等。
1983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后,对全国白银和伴生金的生产实行归口管理,成立了金银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全国有色金银生产建设的领导。同时,向国家争取到了有色系统伴生金银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金银开发基金、外汇分成、专项、地勘基金以及免缴部分税种等,使有色的金银生产和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利用白银地勘基金勘探了36个主要银矿床、利用金银专项资金建设了20多个以银为主的矿山、利用金银开发基金和专项进行了417个新建和技改项目,到19年底独立银矿年生产能力为380吨/年,满足了国内需求。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不需再进口白银。同时白银生产也从过去主要靠铅锌铜锡金等副产变成副产,矿产共存的局面。
1983年,国内白银年产量591吨。
1988年,国家黄金管理局成立,对全国黄金实行勘探、生产一体化管理。
1994年国家取消开发黄金、白银地勘基金,并实行有偿使用。
1994年10月,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了鑫达金银开发中心,将过去投放给企业的金银开发基金、白银地勘基金、金银外汇分成及有关债权,转由鑫达金银开发中心经营管理。
1995年,黄金年产量突破100吨大关,居世界第六位。
1998年,国内白银年产量达到1299吨。
1999年11月,经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白银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解除白银管制,开放白银市场。
1999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外经贸管第702号《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对白银出口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制。
1999年12月28日,上海华通有色金属现货中心批发市场成为我国唯一的白银现货交易市场。白银的放开视为黄金市场开放的"预演"。
2000年1月1日,放开白银市场。允许白银生产企业与用银单位产销直接见面,征收17%增值税;取消对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银币除外),对白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一般商品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管理。
2000年,我国白银年产量为1569吨;黄金年产量达到175吨,跃居世界第四。
2000年4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成立。
2000年8月,上海老凤祥型材礼品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开始经营旧金饰品收兑业务,成为国内首家试点黄金自由兑换业务的商业企业。
2000年10月,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发表有关黄金市场开放的研究报告。同年,中国将建立黄金交易市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纲要。
200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
2001年6月11日,中央银行启动黄金价格周报价制度,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兑国内金价进行调整。
2001年8月1日,足金饰品、金精矿、金块矿和金银产品价格放开。
2001年9月29日,中国国家黄金集团公司成立。
2001年11月28日,黄金模拟试运行,黄金走过了一条从管制到开放的漫长历程。
2001年11月,中国黄金协会成立。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开业,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至此国家废除了持续50年的金银统购统配制度。
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有关黄金行业的2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取消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等4个项目。这些审批项目取消后,世界各地的公司只需在中国当地市场购买黄金,就可以自由在中国投资黄金珠宝生产、批发和零售,而无需得到中国的批准。但进出口黄金仍需要申请。
2004年6月,高赛尔金条推出,国内首次出现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售与回购的投资型金条;7月中金黄金与其他公司合作分别成立郑州黄金交易中心、大连黄金交易中心。
2004年8月16日,上海黄金推出AU(T+D)现货延迟交收业务。
2004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在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BA)上海年会上表示,中国黄金市场应该从以商品交易为主向金融交易为主转变。有现货交易为主向期货交易为主转变,由国内市场向融入国际市场转变。三个转变成为引导近几年我国金银市场发展的主导思想。
2004年10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授予湖南永兴“中国银都”称号,
2005年1月8日,山东黄金集团宣布出资5000万元成立山东黄金交易中心。
2005年7月18日,上海黄金与工行上海分行联合推出"金行家"业务,这是上海黄金首次推出的面向个人的黄金投资产品。
2005年8月,山东招金黄金集团投资设立的山东招金黄金交易中心正式开业。
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上市黄金期货,中国黄金市场开放进入新阶段。
2008年,黄金年产量达282吨,位居世界第一,其中有色黄金产量为53.456吨,占全国黄金总产量比重为18.95%。
2008年,全国白银年总产量猛增至9587吨
2008年,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股份公司、山东招金集团公司、灵宝黄金股份等10家大型企业产金109吨,占黄金行业矿产金产量的46.8%,实现利润85亿元,占全行业的68.5%,保有黄金储量3200吨左右,占全国的60%以上。
2008年12月30日,天津贵金属注册成立。
炒贵金属,需要在贵金属平台。新手在面对市场上众多的贵金属平台时,往往会一头雾水。他们不知道炒贵金属哪个平台靠谱,也不知道如何选择贵金属平台。下面教大家如何选择贵金属平台,如何快速选择符合要求的贵金属平台。
1.平台监管和平台资质
选择贵金属平台,首先要看这个平台的监管和资质。正规的贵金属平台都是接受理财机构监管的。监管证明平台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受法律保护,让投资者在平台交易时有安全保障。平台的资质是指平台的级别和业务范围。监管机构将对其管理的平台进行评级,并颁发资质证书。级别越高,贵金属平台自然实力越强,越值得信赖。
2.平台的交易系统
贵金属平台的交易系统也是投资者要注意的地方。贵金属平台常用的交易系统有MT4和MT5,都是国际金融交易系统。可以在贵金属平台下载安装,也可以从软件公司下载。只要是正版交易软件,就不会有问题。
在使用交易系统下单的过程中,投资者会注意到常规交易系统运行非常稳定,系统指令执行流畅,不会出现断线的情况。这些都是一个可靠的交易系统应该具备的特征。系统的交易数据也要和国际市场一致,信息更新快。下面列出国内十大正规贵金属(2022年最新榜单),供大家参考。
1.金荣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概述:中国金荣于2010年经香港批准成立,受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协会监管。中国金银业贸易场是最高级别的AA级银行家,主要经营伦敦金、伦敦银、人民币公斤等贵金属业务。用户可以查询每笔订单的成交价格、确切时间、资金去向,最大程度维护用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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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协会认可电子交易文员(文员编号084)
软件:MetaTrader 4(MT4),国际版
2.深圳前海恒基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概述:恒基贵金属有限公司是由港资投资3000万元设立的金融服务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贵金属投资方面的专业金融服务。恒基贵金属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积极签约国内正规南方,并于近期推出移动投资理财工具——恒基贵金属APP。
软件:亨德森贵金属应用程序
资质:南方稀贵金属会员单位
3.网易乐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概述:网易贵金属是互联网巨头网易旗下的贵金属投资在线,为投资者提供贵金属投资模拟交易练习、在线、交易软件下载等多种服务。
软件:网易贵金属APP
资质:南方稀贵金属会员单位
4.天津金荣银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概述:白银世界主要经营现货白银、铂金、钯、镍、铜、铝六大交易品种,为客户提供包括市场分析、投资建议、研究支持在内的全面现货投资服务。
软件:银色世界APP
资质:天津贵金属会员单位
5.灵峰贵金属有限公司。
概述:凌峰贵金属于201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具有合法经营伦敦金/银、99金、港币公斤、人民币公斤的资质。所有交易均由金银贸易场认可和监管,并受香港法律管制。
软件:MT4
资格:金银交易市场AA类电子交易员。
6.朱波黄育有限公司
概述:朱波黄育是朱波集团旗下的伦敦金银交易员平台,持有金银交易市场AA类79号文员资格。黄澍遵循交易市场和港资金融市场的指引,树立优质、规范的黄金投资品牌,为全球客户搭建公开、透明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朱波黄育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构建投资安全系统,从多方面保护您的资金和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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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协会AA级会员
7.万州金业有限公司
概述:万州金业是一家专业、正规、安全、稳定的贵金属。是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学会AA银行家,141号,合法从事现货黄金和现货白银投资交易业务,是现货黄金(伦敦金)投资首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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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协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商。
8.上海大象平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概述:大象金夫成立于2015年7月,主要提供广东印规系列白银投资品种,以广东印规和广东印规元宝为主。
软件:大象贵金属
资质: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单位。
9.汉生中的贵金属
概述:汉盛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学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商,上海黄金金银业贸易场(自营)国际会员。所有交易活动都得到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认可和监管,也受到法律的管制。可操作千足金、港币公斤、伦敦金/银、人民币公斤黄金。
资格: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协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商。
10.金圣圭金属有限公司
概述:香港金圣圭金属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作为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协会认可的专业电子交易商,金圣圭金属致力于为投资者打造优质可靠的贵金属投资服务平台。持有中国金银业贸易场协会AA会员证,书记员编号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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