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选择黄金投资,选择黄金投资的优势在哪

2.中国正规贵金属交易所有哪些

3.香港黄金和黄金有什么区别

4.说说南交所、天交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有什么区别?

5.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的风险控制

什么是稀贵金属交易_什么是稀贵金属交易平台

基础金价的意思就是国际黄金交易的价格。零售黄金的金店会在基础金价上面加上零售必须要有的利润。基础黄金价格是黄金在国际上交易的价格。实体黄金可以在银行买卖,但有时银行会停止回购黄金。因此,如果你想购买实物黄金,可以去品牌金店购买投资金条,但要注意保真度。

黄金价格暴涨是该买还是该卖?

黄金价格通常上涨要卖出,最好不要追涨。虽然黄金投资盈利的概率比较大,但是后期也有亏损的可能,毕竟黄金的价格并不总是处于上涨的环节,也有可能下跌。卖金币的时候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高价卖出,这样就可以赚到不错的差价。

为什么要选择黄金投资,选择黄金投资的优势在哪

网易贵金属是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第163号会员单位,南交所是经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是公平公正合法的贵金属投资平台。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是根据国务院政策精神,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是国内首家稀贵金属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使中国的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一起构筑成中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国黄金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现货交易平台,使黄金生产与消费企业的产需供求实现了衔接,完成了黄金统购统配向市场交易的平稳过渡。

中国正规贵金属交易所有哪些

选择黄金投资的因素

第一:安全性,因为黄金作为稀有的贵金属,价值比较稳定。

第二:黄金物理属性稳定,又特别珍稀,所以自古以来便被官方作为首选的储备资产。

第三 :黄金比起纸币,价值是政府有直接规定的,相当于自身固有的,而不像纸币那样只是象征性的,所以它们能够在很长的时期内不贬值,受到很多稳健投资朋友的喜爱。

第四:黄金作为国际流通的货币,其价格趋于国际化,所以交易也比较公开透明,很难被个人和财团操控

第五:黄金是世界上税赋最轻的投资项目,而且购买方便,转手也非常的自由。

若是投资实物黄金,推荐可以了解农行的“传世之宝”。

“传世之宝”实物黄金买卖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自主经营,通过指定营业机构(经办网点),与投资者进行“传世之宝”实物黄金产品卖出(销售)和买入(购回)交易的业务。

传世之宝”以成色为AU9999的黄金原料加工而成,包括金钱和金条两个品种。金钱规格为3克、10克;金条现有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1000克六个规格。农行会不定期推出限量版的主题纪念金条,可以点击链接进行了解:传世之宝介绍

或者可以了解下农行的金市通(账户贵金属)业务。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是农业银行面向个人客户推出的一款账户类交易产品。个人客户可以按照我行提供的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的即时买卖或委托交易,以赚取投资收益。

业务特点

交易成本低:无开户费,无交易手续费,无需进行实物交割,省去了加工运输流转费用;

交易时间长:支持24小时交易,交易渠道每周一早8:00开市,周六早4:00闭市;

交易品种丰富: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美元作为投资币种,支持黄金、白银、铂金、钯金四个交易品种,组合成八大交易品种,为您提供丰富的投资选择;

交易起点低:人民币黄金、人民币白银、人民币铂金、人民币钯金的交易起点为1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美元黄金、美元铂金、美元钯金的交易起点为0.1盎司,最小交易单位为0.1盎司,美元白银的交易起点为1盎司,最小交易单位为1盎司, 少量资金即可投资参与贵金属市场;

支持双向交易:提供先卖出后买入的交易方式,让您在市场下跌的行情中也可获利。

办理流程

个人客户在我行任意网点、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签约后,即可开展账户贵金属交易(在我行网点签约的客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借记卡)。

更多理财业务可以点击进入:网页链接

香港黄金和黄金有什么区别

正规贵金属交易平台有:湖南省南方稀贵金属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恒大金属交易中心

1、湖南省南方稀贵金属交易

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于2012年3月15日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成为国内首家稀贵金属交易所。

交易所以“创新发展、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诚信”为经营准则,采取会员制经营模式,由会员单位,恒基贵金属681号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业务,交易所负责交易的终结算、交收和物流配送。

2、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企业参股。交易所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4、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成立于2010年6月8日,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总部设于广州市金融商务区——珠江新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成立。

交易中心由广东省黄金集团(现转纳入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广东立信企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组建,由广东省黄金集团实际控股。交易中心现为中国黄金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黄金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5、恒大金属交易中心

恒大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的,由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591)做为主发起人控股,是国内为数不多获得省政府批文的正规交易平台,注册资金5000万,注册地为江西南昌高新开发区。

选择正规贵金属交易平台注意事项:

1、资金安全保障。资金安全保障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理当作为首选考虑因素。

2、平台服务质量。平台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用户对交易平台的认可程度。

最后,提醒广大交易者,虽然贵金属市场有很多的获利机会,但同样也充斥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在没有掌握过硬的交易技术前,不要贸然进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说说南交所、天交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有什么区别?

香港黄金指的是在香港市场上流通的黄金,可以是实物黄金(如金条、金币)或金融产品(如黄金ETF)。而黄金则是一种贵金属,是一种具有高度价值的天然资源,具有很高的抗通货膨胀能力和避险功能,被广泛用于珠宝、投资和工业等领域。因此,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市场流通的金融产品,另是贵金属本身。

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的风险控制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我来尝试回答吧。

南交所是首家国家认可的稀贵金属交易所,同时也是CCTV2和新浪财经独家报价稀贵金属交易所。资金方面,南交所采用第三方存管制度,目前合作银行有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南交所交易时间也比较自由,周一至周五的9点至次日7。而在手续费方面,单边万分之八,无点差,无递延费。南交所开户方式多样自由,有会员单位开户、网上自助开户以及二维码手机扫描开户,不受时限性,很方便!

天交所是国内唯一采取做市商模式(OTC)的交易模式,交易白银、铂金、钯金等贵金属,交易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现合作银行有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及建设银行等。天交所交易机制:24小时交易、双边交易、T+0、无涨跌停板。不过天交所的交易模式受到诟病,这个我也不是特别清楚,曾有专业人士指出天交所的交易模式实际是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进行对赌,做市商制度,风险不小。而天交所的过夜费更是吓人。想持仓的话就需要缴纳“过夜费”,迫使投资者不得不频繁操作,越频繁操作就会将越多的收益分给交易所,让投资者陷入险境。这点仅供参考。哈哈~~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相关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5:30以及21:00-2:30。交易所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

有点特别交代,尤其对于新入行的朋友。上金所白银T+D感觉从现货黄金衍生而来,个人认为它其实就是股票的变形,失去了T+0模式的优点。基本不存在实物交割。同时交易时间太短,前一个交易做错方向的投资根本没有反应的机会。所以相对风险不小!

说的有点多,希望对楼主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稀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的风险管理和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现货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风险管理实行担保金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资金存管制度、限制供货量制度、代履行交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的现货电子交易实行担保金制度。担保金制度是指参与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商,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限价(或者市价)委托,交易所按交易商委托金额或数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冻结,作为其交易担保。

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现货电子交易的低交易担保(金)比例为20%。交易所调整交易担保(金)比例,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交易商发出委托指令时,交易所按照交易商挂单委托价格与数量计算的总金额的20%,冻结买方交易商的资金作为现货电子交易担保金,同时按照挂单委托数量的20%冻结卖方交易商的现货(或等额的资金)作为交易担保;买卖双方成交时,交易所划转100%货款到卖方交易账户,划转100%货物到买方交易账户。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条涨跌幅限制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每日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七条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交易日当日,现货电子交易的成交价格以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为基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该基准一定幅度的限制。超过该限制的报价是无效报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限制的幅度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7%。根据市场行情变化,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品种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一交易日收市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小变动单位。

第九条在某一品种的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一)交易价格出现连续涨停或跌停;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期;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

(四)其他必要的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资金存管制度

第十条为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防止交易资金被挪用或盗用,交易所实行交易商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该制度下涉及如下术语:

交易商指定结算账户,是指交易商为了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结算,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用于入金、出金等资金划转。

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指存管银行为交易所开设的用于存放交易商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该账户需与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

入金,是指交易商将资金存入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是指根据交易商要求,将资金从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交易商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十一条交易商入市前,应当与交易所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交易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三方资金存管协议。交易资金存管银行是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协助交易所、会员、交易商办理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

交易资金由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进行存管。交易所、交易商及资金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要求按照三方签订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交易所对交易商的担保金以及货款分别设立明细账户,按时登记核算交易商出入资金、盈亏、担保金、交易手续费等往来账目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交易商应当按照三方资金存管协议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存入资金。其他途径的入金方式,交易所不予接受。

资金转出的程序是: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发出指令;

(二)交易所确认该交易商已经付清全部费用后,资金转出;

(三)转出资金不能超过当日可出资金的数额。

第十四条除非符合三方资金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及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的确认,否则,交易所不得擅自划扣交易商账户内的资金。

第十五条在违约的交易商没有偿还全部债务前,交易所有权通知三方资金存管机构限制其转出资金。

第五章 限制供货量制度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现货电子交易客观反映市场的真实需求和实际生产状况,交易所对单个交易品种实行限制供货量制度。

限制供货量制度是指同种类货物总供货量,不可大于同期社会供给总量。

第十七条交易所对同种类货物的同期高供货量进行公布。超出高限量时,交易所暂停受理该类标的物的卖出申报。

买入申报超过高限量时,为无效申报。

第十八条当某种类货物的总供货量达到高限量时,交易所不再接受该品种的新的入市交易申请。

第六章 代履行交收制度

第十九条为控制市场交易风险,降低交收违约的发生率,保证资金交收和现货交收的顺利进行,交易所实行代履行交收制度。

代履行交收制度是指当交易商的资金或现货不足以履行全部的资金交收或现货交收义务时,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收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以完成整个交收流程的制度。

第二十条买方交易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货款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付款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代买方交易商履行的,冻结与其代履行付款义务对应现货数量的125%的现货作为买方交易商返还资金的担保,待买方交易商返还资金后予以释放。

第二十一条根据交易所的市场行情,当买方交易商作为返还资金担保的现货的价值等于或小于其应返还的资金数额和代履行交收费用总金额的110%时,交易所可要求买方交易商返还部分资金或提供其他的担保。买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还部分资金也未提供其他的担保的,交易所有权代买方交易商卖出该现货,所得货款优先用于返还货款,所得货款不能足额返还货款的,交易所可向买方交易商追偿。

因交易所代买方交易商卖出现货而产生的损失,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因买方交易商资金不足也未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而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的,交易所根据其违约情况将收取违约金。交易所仍有损失的,可向交收违约的买方交易商追偿。

第二十三条卖方交易商现货账户中的现货不足以交付全部货物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货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代卖方交易商履行的,暂不交付与交易所代履行交货义务对应的125%的资金作为卖方交易商返还现货的担保,待卖方交易商返还现货后予以交付。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易所的市场行情,当卖方交易商作为返还现货担保的资金数额等于或小于其应返还现货价值和代履行交收费用总金额的110%时,交易所可要求卖方交易商返还部分现货或提供其他担保。卖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还部分现货也未提供其他担保的,交易所有权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的现货。

补购的现货用于补足其应返还的现货。资金有剩余的,支付相关费用后应当返还该卖方交易商;补购的现货尚不能补足其应返还的现货的,交易所有权继续向卖方交易商追偿。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用暂不交付给卖方交易商的资金补购相应的现货产生的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卖方交易商现货不足也未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的,交易所根据其违约情况将收取违约金。因卖方交易商交收违约导致交易所仍由损失的,交易所可向交收违约的卖方交易商追偿。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交易商的知情权,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通过电话或短信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提示,交易商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风险。交易所必要时,还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购买量或卖出量异常;

(四)交易商资金出入异常;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后,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商严重违约或者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恶意操作的,交易所有权取消违约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将其列入交易所的信用黑名单,并有权将该信息向政府、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披露。

第八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交易商出现特定情况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措施。

第三十二条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商账户资金或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交易所的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三条在交易日结算时,如果交易商的风险率≥85%,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后以短信或邮件通知(此项工作不构成交易所的义务)交易商在下一个交易日补足资金/卖出货物或补足货物/买入货物;当交易商的风险率≥90%(交易商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四条所列风险)时,交易所将进行强行平仓。

风险率 = 负债总额 ÷ 资产总值

上述公式中:资产总值,是指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与交易账号中所持现货的价值之和;负债总额,是指交易商融资金额、融货价值、代履行交收服务费及相关税费之和。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对交易商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平仓先由交易商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交易商应在交易日9:30前进行入金操作或自行平仓操作。若此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对交易商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所向有关交易商下达的强行平仓要求,除交易所特别通知以外,以短信或邮件形式告知,交易商可以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数据。

(二)执行及确认。

1.有关交易商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风险率<90%。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平仓;

3.在交易所对剩余部份持仓执行强行平仓过程中,交易商同时进行了自行平仓,造成被平仓数量大于应执行数量的情况,责任由交易商承担;

4.如果须强行平仓的头寸处于报价冻结状态,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的该报价进行撤单,解除报价冻结后再执行强行平仓。

5.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6.强行平仓结果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三十六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七条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直至平仓完毕。

第三十八条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交易商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实物交收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终解释权归交易所享有。对于未尽事宜,交易所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颁布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交易所原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