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稀有贵金属交易所_南方稀有贵金属有哪些
1.投资贵金属选择什么平台更靠谱?
2.南方稀贵金属的金属之都
3.南方稀贵金属的风险控制
正规贵金属有:湖南省南方稀贵金属交易、上海黄金、天津贵金属、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恒大金属交易中心
1、湖南省南方稀贵金属交易
南方稀贵金属(以下简称“”),于2012年3月15日获得湖南省人民的正式批准,成为国内首家稀贵金属。
以“创新发展、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诚信”为经营准则,取会员制经营模式,由会员单位,恒基贵金属681号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业务,负责交易的终结算、交收和物流配送。
2、上海黄金
上海黄金是经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3、天津贵金属
天津贵金属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企业参股。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4、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成立于2010年6月8日,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总部设于广州市金融商务区——珠江新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同意,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成立。
交易中心由广东省黄金集团(现转纳入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广东立信企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组建,由广东省黄金集团实际控股。交易中心现为中国黄金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黄金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5、恒大金属交易中心
恒大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江西省人民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的,由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591)做为主发起人控股,是国内为数不多获得省批文的正规,注册资金5000万,注册地为江西南昌高新开发区。
选择正规贵金属注意事项:1、资金安全保障。资金安全保障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理当作为首选考虑因素。
2、平台服务质量。平台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用户对的认可程度。
最后,提醒广大交易者,虽然贵金属市场有很多的获利机会,但同样也充斥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在没有掌握过硬的交易技术前,不要贸然进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贵金属选择什么平台更靠谱?
2010年09月06日 南方稀贵金属成立。
2010年09月28日南方稀贵金属永兴交易大楼暨交收基地奠基。
2010年11月08日南方稀贵金属深圳分公司成立。
2010年12月04日 南方稀贵金属参加2010中国(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受到广泛关注。
2011年03月05日 “中国稀贵金属交易模式”国际法学研讨会顺利召开。
2011年05月12日 南方稀贵金属与广西河池投资促进局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广西河池方芳 参观考察深圳运营中心。
2011年06月24日 江西省赣州市王平带领考察团队参观考察深圳分公司。
2011年06月28日 南方稀贵金属在湖南郴州永兴举行隆重开市典礼。
2011年07月13日 湖南周强参观考察南方稀贵金属永兴交收基地。
2011年08月27日 南方稀贵金属承办2011首届稀贵金属高峰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2011年09月0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视察,并于次月在”非公有制经济论坛“上的讲话 中,对金融创新服务模式表示认可,并给予赞赏。
2011年12月15日 江西鹰潭交收基地正式投入使用。
2012年02月20日 推出自有顶级白银品牌——臻品银。
2012年02月25日 湖南、徐守盛视察南方稀贵金属。
2012年03月15日 南交所通过国家验收,正式获得湖南省批准,从事稀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
2012年06月29日 慧基金启动仪式暨中山大学纪念银章发布会在中山大学中文堂举行。
2012年07月03日 南方稀贵金属总裁曹先生当选为湖南省工商联新一届副。
2012年08月04日 南方稀贵金属总部大厦奠基仪式在湖南郴州隆重举行。
2012年09月17日 中央二台财经频道(CCTV2)屏幕下方的信息栏滚动播放南交所交易品种的实时报价,为 未来中国白银市场在国际市场取得话语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2年11月02日 南方稀贵金属全国运营结算中心正式落户深圳。
2012年12月14日 南交所在2012年中国(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暨金融技术设备展览会上首次发布“南交指 数”,成为本次会的一大亮点,该指数将成为中国稀贵金属产业发展的晴雨表。
2013年04月01日南交所交易品种实时报价在和讯网的行情中心频道和现货频道同时上线。自此,广大投资 者可以随时在和讯网查询南交所实时行情。
2013年05月08日 南交所通过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成为国内首家“稀贵金属证券化”。
2014年08月25日 网易旗下贵金属投资网络——“网易贵金属”(南交所会员单位):fa.163正式 上线。
2015年04月15日 南方稀贵金属与香港卫视国际传媒集团在深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南方稀贵金属的金属之都
一般来说,尽量选择经过国家批准的贵金属,风险较低,安全可靠。
目前国内主要的正规贵金属如下:
1、上海黄金:上海黄金,简称上金所。是经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专门从事黄金交易的金融要素市场。2018年,上金所黄金交易量居全球市场第二位。
2、南方稀有贵金属:湖南南方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交所,经湖南省人民正式批准运营。交易模式为现货挂牌摘牌交易模式,根据市场买卖双方信息自主选择成交,所有交易品种可随时提取现货。
3、天津贵金属:天津贵金属,简称津贵所,是根据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政策精神,经天津市批准,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的公司制。津贵所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_金属、金属材料、钢材及其制品、矿产品及其原料(不含煤炭)等。
4、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交易中心。是由广东省国资委出资控股的唯一一家省级贵金属。以繁荣广东省贵金属产业,规范贵金属交易,拓宽金融服务领域,促进国内贵金属交易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5、中国金融期货:中国金融期货,简称中金所。是经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的公司制。
一个合格的应该能够为投资者实行放心的资金管理,比如引入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使客户的出入金流程更加顺利,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投资者交易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在进行贵金属的选择时,投资者要结合自己在交易过程中的具体需求去考量,然后对析选择一个真正能够满足自己交易要求的平台,这样才能够对自己产生比较好的帮助效果,从而可以有效提高收益。
南方稀贵金属的风险控制
中国银都
南方稀贵金属第一家交收基地位于“中国银都”——永兴。2011年6月28日建成投入使用,总用地约189亩,设有交易大楼、检测中心、稀贵金属仓库等硬件设施。2002年,在中国白银年会上,永兴县被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白银分会命名为“中国银都”。
世界有色金属博物馆
郴州基地位于郴州有色产业园区,2011年6月,郴州市人民下发了《关于给予湖南南方稀贵金属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南方稀贵金属被列为郴州市先行先试的重点项目。 郴州市矿产丰富,尤以稀贵有色金属得天独厚,品种全、分布广、储量大、品质优。由此,郴州市尊享“世界有色金属博物馆”、“中国有色金属之乡”、“湖南能源基地” 之称号。
有色金属之乡
2011年5月,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与广西省河池市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在河池工业园区投资3000万元,建设河池交收基地。河池是我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有色金属矿产十分丰富,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河池重要的支柱产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南方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稀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的风险管理和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现货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货电子交易风险管理实行担保金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资金存管制度、限制供货量制度、代履行交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会员单位及交易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金制度
第四条的现货电子交易实行担保金制度。担保金制度是指参与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商,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限价(或者市价)委托,按交易商委托金额或数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冻结,作为其交易担保。
第五条挂牌交易品种现货电子交易的低交易担保(金)比例为20%。调整交易担保(金)比例,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交易商发出委托指令时,按照交易商挂单委托价格与数量计算的总金额的20%,冻结买方交易商的资金作为现货电子交易担保金,同时按照挂单委托数量的20%冻结卖方交易商的现货(或等额的资金)作为交易担保;买卖双方成交时,划转100%货款到卖方交易账户,划转100%货物到买方交易账户。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条涨跌幅限制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对每日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七条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交易日当日,现货电子交易的成交价格以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为基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该基准一定幅度的限制。超过该限制的报价是无效报价。
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限制的幅度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现货电子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7%。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可以调整交易品种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一交易日收市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小变动单位。
第九条在某一品种的交易过程中,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一)交易价格出现连续涨停或跌停;
(二)遇国家法定长期;
(三)认为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
(四)其他必要的情况;
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资金存管制度
第十条为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防止交易资金被挪用或盗用,实行交易商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该制度下涉及如下术语:
交易商指定结算账户,是指交易商为了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结算,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用于入金、出金等资金划转。
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指存管银行为开设的用于存放交易商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该账户需与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
入金,是指交易商将资金存入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是指根据交易商要求,将资金从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交易商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十一条交易商入市前,应当与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交易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三方资金存管协议。交易资金存管银行是指与签订协议,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协助、会员、交易商办理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
交易资金由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进行存管。、交易商及资金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要求按照三方签订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交易商的担保金以及货款分别设立明细账户,按时登记核算交易商出入资金、盈亏、担保金、交易手续费等往来账目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交易商应当按照三方资金存管协议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存入资金。其他途径的入金方式,不予接受。
资金转出的程序是:
(一)交易商向发出指令;
(二)确认该交易商已经付清全部费用后,资金转出;
(三)转出资金不能超过当日可出资金的数额。
第十四条除非符合三方资金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及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的确认,否则,不得擅自划扣交易商账户内的资金。
第十五条在违约的交易商没有偿还全部债务前,有权通知三方资金存管机构限制其转出资金。
第五章 限制供货量制度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现货电子交易客观反映市场的真实需求和实际生产状况,对单个交易品种实行限制供货量制度。
限制供货量制度是指同种类货物总供货量,不可大于同期社会供给总量。
第十七条对同种类货物的同期高供货量进行公布。超出高限量时,暂停受理该类标的物的卖出申报。
买入申报超过高限量时,为无效申报。
第十八条当某种类货物的总供货量达到高限量时,不再接受该品种的新的入市交易申请。
第六章 代履行交收制度
第十九条为控制市场交易风险,降低交收违约的发生率,保证资金交收和现货交收的顺利进行,实行代履行交收制度。
代履行交收制度是指当交易商的资金或现货不足以履行全部的资金交收或现货交收义务时,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收义务申请由代为履行,以完成整个交收流程的制度。
第二十条买方交易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货款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付款义务申请由代为履行。审核通过并代买方交易商履行的,冻结与其代履行付款义务对应现货数量的125%的现货作为买方交易商返还资金的担保,待买方交易商返还资金后予以释放。
第二十一条根据的市场行情,当买方交易商作为返还资金担保的现货的价值等于或小于其应返还的资金数额和代履行交收费用总金额的110%时,可要求买方交易商返还部分资金或提供其他的担保。买方交易商未按的要求返还部分资金也未提供其他的担保的,有权代买方交易商卖出该现货,所得货款优先用于返还货款,所得货款不能足额返还货款的,可向买方交易商追偿。
因代买方交易商卖出现货而产生的损失,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因买方交易商资金不足也未申请由代为履行而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的,根据其违约情况将收取违约金。仍有损失的,可向交收违约的买方交易商追偿。
第二十三条卖方交易商现货账户中的现货不足以交付全部货物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货义务申请由代为履行。审核通过并代卖方交易商履行的,暂不交付与代履行交货义务对应的125%的资金作为卖方交易商返还现货的担保,待卖方交易商返还现货后予以交付。
第二十四条根据的市场行情,当卖方交易商作为返还现货担保的资金数额等于或小于其应返还现货价值和代履行交收费用总金额的110%时,可要求卖方交易商返还部分现货或提供其他担保。卖方交易商未按的要求返还部分现货也未提供其他担保的,有权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的现货。
补购的现货用于补足其应返还的现货。资金有剩余的,支付相关费用后应当返还该卖方交易商;补购的现货尚不能补足其应返还的现货的,有权继续向卖方交易商追偿。
第二十五条用暂不交付给卖方交易商的资金补购相应的现货产生的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卖方交易商现货不足也未申请由代为履行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的,根据其违约情况将收取违约金。因卖方交易商交收违约导致仍由损失的,可向交收违约的卖方交易商追偿。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交易商的知情权,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通过电话或短信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提示,交易商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取适当的措施消除风险。必要时,还可以分别或同时取要求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购买量或卖出量异常;
(四)交易商资金出入异常;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
(七)认定的其他情况。
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后,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商严重违约或者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恶意操作的,有权取消违约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将其列入的信用黑名单,并有权将该信息向、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披露。
第八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控制市场风险,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交易商出现特定情况时,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措施。
第三十二条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商账户资金或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的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三条在交易日结算时,如果交易商的风险率≥85%,在交易结算后以短信或邮件通知(此项工作不构成的义务)交易商在下一个交易日补足资金/卖出货物或补足货物/买入货物;当交易商的风险率≥90%(交易商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四条所列风险)时,将进行强行平仓。
风险率 = 负债总额 ÷ 资产总值
上述公式中:资产总值,是指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与交易账号中所持现货的价值之和;负债总额,是指交易商融资金额、融货价值、代履行交收服务费及相关税费之和。
第三十四条对交易商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平仓先由交易商自己执行,时限除特别规定外,交易商应在交易日9:30前进行入金操作或自行平仓操作。若此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有权强行平仓。
第三十五条对交易商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向有关交易商下达的强行平仓要求,除特别通知以外,以短信或邮件形式告知,交易商可以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数据。
(二)执行及确认。
1.有关交易商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风险率<90%。执行结果由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直接平仓;
3.在对剩余部份持仓执行强行平仓过程中,交易商同时进行了自行平仓,造成被平仓数量大于应执行数量的情况,责任由交易商承担;
4.如果须强行平仓的头寸处于报价冻结状态,有权对交易商的该报价进行撤单,解除报价冻结后再执行强行平仓。
5.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6.强行平仓结果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三十六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七条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直至平仓完毕。
第三十八条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交易商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实物交收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终解释权归享有。对于未尽事宜,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颁布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