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黄金

2.上海黄金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介绍

3.银行对贵金属业务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上海贵金属交易规则_上海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取保证金交易。

贵金属交易操作现在是除了银行操作的纸黄金没有杠杆全额交易外,市场上的贵金属交易大多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放大杠杆作用、做空机制等特点,就要求投资者要拥有较好的风险控制意识,能够把握风险,一定要严格控制仓位,切忌满仓操作,然后要服从市场,顺势而为,不能逆势操作与轻易抄底摸顶,严格止损。

贵金属的交易最剧烈的时段一般在下午3点到5点,晚上7点到12点,并且贵金属最好不要持仓过夜,如果不得不持仓,一定要设好止损价和止盈价,贵金属的止损价和止盈价的设定可以参考日均线,在参与贵金属交易时,不要过分相信自己的直觉,而是要多看看国际新闻,一句话不要看别人说什么,而是看市场在发生着什么,而且做贵金属尤为注意,任何时候都不要轻易的满仓操作,贵金属交易要判断好大趋势,跟着市场做准没错,做波段的时候要谨慎,不要因小失大。

上海黄金

上海黄金没有期货交易,只有现货交易,中国只有上海期货进行黄金期货交易。T + 0交易系统。

1、上海黄金交所现货黄金:有一个短机制,可以从双向交易中获利,在不断下跌的市场中也有盈利机会。 T + 0交易系统。 它可以在同一天多次打开和关闭位置,不受交货限制,而且可以无限期地保持。 然而,当差额不足时,它将被强行关闭。 交易基金黄金期货:保证金交易。 有5%的资本,你可以做100%的交易,资本膨胀了20倍。 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 放大镜根据不同的黄金公司而不同,但大多数公司可以以1%的资本运营10%至100%的黄金。 放大率是10到100倍。 放大镜是手工计算的,例如,1只手= 100盎司。 你可以以1盎司的价格购买0.1手或1美元。 交易时间期货黄金: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2.由于交易时间短,它不符合国际金价,而且跳远现象频繁。 投资者不能在市场早期首次进入市场。 现货黄金:由于时差,在中国可以从周一上午8点到周六凌晨3点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全天的交易可以在市场任何时候进入。 价格的连续性优于期货。 最活跃的交易周期在8.00至24.00之间。 增加期货黄金的上限:根据期货的变化,日限从3%到15%不等。 现货黄金:不受限制11个月前,上海黄金没有期货交易,只有现货交易,中国只有上海期货黄金期货交易。

中国银行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上海黄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非营利、自我监管法人,经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 遵循开放、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金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制定和实施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制定和实施黄金的经营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组织形式:黄金用会员制。 其成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金融机构组成。

上海黄金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介绍

上海黄金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以下简称)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的黄金为经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代收代付。

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按照《上海黄金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总经理可以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对贵金属业务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上海黄金是经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

交易方式:

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通过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盘08:50-11:30 午盘13:30-15:30 晚盘20:50-02:30 周五晚无晚盘并休市,周一早08:50竞价,周一晚交易计入次日,依次类推周四晚计入周五交易,节日休市。

上海黄金职能:

(一)提供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黄金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组织、监督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四)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五)生成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六)监管会员黄金业务正常进行和交易合约按时履约,查处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八)沟通国际国内黄金市场、加强与国际黄金行业的交流;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交易品种

上海黄金内的交易商品有黄金、白银、铂金,交易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黄金:Au99.95、Au99.99、Au50g、Au100g四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Au(T+5)与Au(T+D)两个延期交易品种;Au(T+N1)、Au(T+N2)两个中远期交易品种。

白银:Ag99.9、Ag99.99现货实盘交易品种;Ag(T+D) 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

铂金:Pt99.95现货实盘交易品种;

客户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规则

客户交易时间为上海黄金开市时间,具体是每周一上午8:50至11:30,每周二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30至15:30;每周一至周四,晚上8:50至次日凌晨2:30;以上交易时间,国家法定节日除外,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

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但周一仅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

2、签约

客户在办理交易前,须与我行签定《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委托我行代理

开立金交所贵金属交易账户,取得贵金属交易编码,建立贵金属交易编码与客户指定借记卡

的对应绑定关系,即该卡为客户在我行办理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的唯一资金清算账户。

若客户没有贵金属交易编码,申请提交后,会由金交所自动为客户分配贵金属交易编码;

若客户已有贵金属交易编码,需将贵金属交易编码录入我行系统,成功后,金交所系统自

动将客户贵金属交易编码与客户指定的我行借记卡进行绑定。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

绑定的借记卡账户扣除手续费。客户签约后,从第二个交易日起即可进行委托交易。

3、客户资料变更

客户可改变交易绑定的借记卡,也可更改签约时输入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信息。当需要改变交

易绑定的借记卡时,使用“账户变更”交易,即可变更客户借记卡与贵金属交易编码的对应

绑定关系,更换另外一张借记卡,使用变更后的新卡号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更改签约信息

时,使用“客户签约信息变更”交易进行修改。

4、销户解约

客户销户解约是指取消贵金属交易编码与借记卡的对应绑定关系,不再委托我行进行贵金属

延期交易业务。客户销户解约的条件是:(1)客户销户当天没有委托或成交交易、出入金业

务及费用欠款;(2)客户当天没有持仓,且销户时持仓量为零;我行在接受客户解约申请后,

为客户保证金帐户资金进行结息,并将本金划转至客户借记卡,并解除客户贵金属交易编码

与我行借记卡的对应绑定关系。在出金时间范围内,解约资金可实时划转到客户账户。

5、交易资金的划转

我行为每一个签约的客户建立一个交易保证金账户,客户在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前,

需通过“入金交易”将签约的借记卡账户内用于交易的资金划入交易保证金账户。通过“出金

交易”将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资金划回。一般情况下,交易日全天(我行清算时间除外)

客户均可办理入金交易,出金交易的办理时间是交易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5:30。

6、客户交易委托、撤销委托及交易成交

1)交易委托:

A 开仓委托交易:交易成功后,我行将根据委托价格及保证金比例冻结保证金及手续费。

B平仓委托交易:交易成功后,我行将冻结客户相应持有的仓位。

2)撤销委托交易:

A开仓委托撤销:交易成功后,我行根据委托价格及保证金比例释放未成交的、在冻结状态

的保证金及手续费。

B平仓委托撤销:交易成功后,我行将释放客户未成交的、在冻结状态的仓位。

3)交易成交(成交原则是由金交所的竞价撮合成交)

A开仓交易成交:交易成功后,我行将释放委托时冻结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并根据成交价格

及保证金比例冻结持仓保证金,扣除客户手续费。

B平仓交易成交:交易成功后,我行将扣减客户相应持有的仓位。

7、关于清算

每日交易结束后,我行将与金交所进行帐务核对和客户交易的清算工作,

客户持仓及平仓盈亏、递延费收支,及其它金交所相关费用,我行在每日的日终清算时根据金交所逐日盯市的结算制度与客户资金帐户进行每日清算。清算后的资金客户可于次日使用。

8、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

客户交易保证金账户资金包括:

可用资金、可提资金、持仓保证金、冻结资金及浮动盈亏。

(1)可用资金:客户当天可用于交易的资金,

可用资金=客户资金权益-持仓保证金-冻结资金-浮动亏损

(2)可提资金:客户当天可以进行出金的资金

可提资金=可用资金-当日释放冻结资金-当日平仓释放资金(含盈亏)

(3)持仓保证金=客户持仓所需要的保证金

(4)委托冻结资金=客户委托交易申请后冻结的资金

(5)浮动盈亏= 客户持仓因行情变动发生的未实现盈亏。

9、客户保证金管理

1)我行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我行根据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个人客户的

交易保证金要求。

2)客户有义务关注其延期合约交易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我行对延期

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

3)我行将对客户保证金充足比例进行实时监控,并设立实时强制平仓处理机制。客户应甲

方有义务保持甲方网银端可用资金与委托冻结资金余额的合计大于零。即网银端可用资金

+ 委托冻结资金> 0

其中:“网银端可用资金”是指客户“交易可用资金”扣除客户持仓浮动亏损后的资金。

“交易可用资金”指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可用于交易的资金(该资金不包含甲方的浮动盈亏)

“浮动亏损”指客户持仓成本按最新金交所合约价格计算出的未实现的浮动亏损。

“委托冻结资金”是指客户委托未成交交易冻结的资金。

A 当网银端可用资金+ 委托冻结资金> 0时,比例属于正常,我行无需干涉客户的正常交

易。

B当网银端可用资金+ 委托冻结资金<= 0时,我行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客户

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作为增值服务,我行将通过客户签约时输入的手机号码,向客户发送手机短信,提醒客户补充保证金资金,或提示客户已强行平仓。)

4)我行计算的依据的是客户相应的持仓品种的价格、数量及持仓浮动盈亏。

5) 下列费用,我行将有权从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偿付:

A 依照客户指令成交,产生的交易亏损;

B客户的代理交易手续费;

C客户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D因客户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E客户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F客户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H 客户违反协议约定给我行造成的损失。

10、关于强行平仓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我行将依照上海黄金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

A客户持仓量超过和我行限仓规定;

B因违规受到上海黄金强行平仓处罚的;

C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2)以规则为准,我行强行平仓的顺序为:

AU(T+D)多头- AU(T+D)空头- AU(T+N1)多头- AU(T+N1)空头-AU(T+N2)多头- AU(T+N2)空头- Ag(T+D)多头- Ag(T+D)空头

3)我行对客户持仓帐户实行强制平盘时,按客户相应持仓价格、持仓数量、浮动亏损、及

市场行情波动情况,选择合适的强行平仓数量及委托价格。但我行保留在客户网银端可用资

金与委托冻结资金的合计小于等于零时,随时将客户各合约所有持仓以市场可以接受的涨跌

停板价格进行强行平仓的权利。

4)若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客户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或因

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它情况无法及时强行平仓导致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客户亏损、

须缴纳的手续费和其它费用,我行将向客户进一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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